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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蔡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刑检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82********,汉族,中专文化,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村**巷**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93********,汉族,中专文化,深圳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村。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区,住广东省深圳市**街道**号。被告人周某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蔡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郑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先后两次通过戚某某、薛某某、宗某某(三人另案处理)为其员工蔡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郑某某、柯某某、袁某某、陈某某、卓某某购买了十张假高压、低压电工作业证,袁某某第一次为周某甲、周某乙、郑某某、陈某某购买了四张假高压电工作业证(陈某某、证件编号:T4409231990********;苏某某、证件编号:T4409231990********;周某丙、证件编号:T4409031996********;周某甲、证书编号:T4409231992********);第二次袁某某为蔡某某、袁某某、柯某某、卓某某购买了四张假低压电工作业证,因前次购买的假高压电工证中有两人证件信息出现错误,故袁某某在第二次购买四张假低压电工证时要求将之前制作错误的两张假高压电工证重新制作,故袁某某在第二次购买假电工证件时购买制作了四张假低压电工证、两张假高压电工证,共计六张假电工证件(周某乙、证件编号:T4409031996********;郑某某、证件编号:T4409231990********;柯某某、证件编号:T4202221984********;蔡某某、证件编号:T4403061993********;袁某某、证件编号:T4403061985********)。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袁某某等人处共缴获九张假电工作业证,其中高压电工作业证六张,低压电工作业证三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情况、前科劣迹证明及办案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微信截图等;

2.证人戚某某、薛某某、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蔡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及随卷光盘;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蔡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国家机关证件仍然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袁某某、蔡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鑫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蔡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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