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现住荆州市沙市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3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解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3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解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袁某某、解某某伙同罗某某(另处)在荆州市沙市区**路**栋**栋**单元**室开办麻将馆,供前来参赌的人员“**”麻将。被告人袁某某招揽汪某某(另处),为参赌人员兑换“分子”(一种绿色圆形塑料牌,五元一个)。参赌人员每自摸一盘,就在麻将机的筒子内丢一个分子,被告人袁某某、解某某通过分子来计算收益。2019年11月5日晚20时许,公安机关在该麻将馆内现场抓获被告人袁某某、解某某、违法行为人汪某某及12名参赌人员,收缴赌资11842元及麻将机6台。
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5日,被告人袁某某、解某某通过开办麻将馆共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麻将馆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材料等物证书证;2.证人汪某某、唐某某、胡某某、祝某某、金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蒋某某、陈某甲、黄某某、文某某、陈某乙、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政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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