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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许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大冶**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同年11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0********,汉族,大专文化,大冶**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大冶市**街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同年11月30日被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许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被告人袁某某在黄石市黄石港区**人寿公司门前拾得被害人张某某的**银行信用卡一张,卡背面写有密码,被告人袁某某经查询得知该卡的信用额度为41700余元。随后被告人袁某某将此事告诉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的被告人许某某,并与许某某商量利用许某某持有的POS机将该信用卡刷卡套现,二被告人经多次协商后,许某某表示同意。同年4月16日13时许,二被告人开车到黄石市黄石港区**宾馆附近,在车上使用被害人张某某的**银行信用卡在许某某提供的POS机上刷卡套现,共计刷取卡内现金人民币41699元后将该卡丢弃。被告人袁某某分得现金30000元,被告人许某某分得现金11699元,所得现金被二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许某某自动投案,袁某某退还被害人张某某34000元(30000元本金及信用卡滞纳金),许某某退还被害人张某某11699元,被害人对二被告人均予以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袁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许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416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若文
助理检察员:  叶  萌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35976*****;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大冶市湖北省大冶市***街道**道**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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