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袁某某曾因抢劫罪,于2005年7月8日被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8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庄**组**号。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现住江苏省沛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被告人谷某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路**庄**队**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谭某某、赵某某、王某甲、谷某某、王某乙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将本案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1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5日、9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在发现疑似古墓葬后,先与被告人赵某某取得联系,后谭某某又联系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遂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谷某某、王某乙、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2019年1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谭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王某甲、袁某某、谷某某、王某乙、刘某某至邳州市戴庄镇后浦村,以用金属探测仪探测、探针探量、铁锹挖掘的方式盗掘古墓葬。在盗掘古墓葬过程中,谭某某、赵某某负责开车带路,徐某某负责利用金属探测仪定位,王某甲负责使用金属探针探测,袁某某、王某乙、谷某某、刘某某使用铁锹挖掘,因在盗掘古墓葬过程中,挖到生土,误认为不是墓葬,遂放弃挖掘。后经淮安市博物馆鉴定,被盗地点为汉代墓葬。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袁某某、谭某某、赵某某、王某甲、谷某某、王某乙分别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等物证;
2.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袁某某、谭某某、赵某某、王某甲、谷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淮安市博物馆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谭某某、赵某某、王某甲、谷某某、王某乙盗掘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谭某某、赵某某、王某甲、谷某某、王某乙的行为具有《中华人共民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某、谭某某、赵某某、王某甲、谷某某、王某乙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德印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谭某某、赵某某、王某甲、谷某某、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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