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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车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外卖**,现住本市和平区**街**里**排**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车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车某某经预谋,由被告人车某某佯装与男性被害人谈恋爱,由被告人袁某某冒充被告人车某某的亲友,编造各种理由诈骗被害人财物。2019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袁某某、车某某先后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分期付款人民币2999元购买的紫色OPPO手机一部及人民币1000元;骗取被害人任某某分期付款人民币3999元购买的绿色OPPO手机一部及人民币380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700余元。二名被告人将紫色手机变卖、将绿色手机自行使用,将赃款挥霍。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将被告人袁某某、车某某抓获。赃物绿色手机及作案工具被依法扣押。案发后,被告人车某某的亲属代其退缴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郭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2.刘某某等五名证人的证言;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接警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销售专用票据、扣押清单等书证;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袁某某、车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某、车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翟 颉

检察官助理:邳丽静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6135****。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二张)及补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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