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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郑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51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阳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82********,汉族,专科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区**街道**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伪造身份证件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4月开始陆续购买电脑、喷墨机、塑封机、压花机、制作身份证的硬纸卡纸等作案工具,使用其购买的专门制作证件的软件,在其位于惠州市**社区**小组**号的出租屋制作并贩卖假证。其主要通过其丈夫雷某某(未到案)及一名为“老胡”的男子(未到案)到拍摄证件照的照相馆进行宣传和留下联系方式,让有需要的照相馆自行联系其进行制作,每张价格20元至30元,制作完毕后再快递送货。

被告人郑某某系惠阳区**镇**街**照相馆的老板,其通过以上方式得知袁某某处有假证并保存联系方式。**劳务派遣公司的法人夏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利,于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介绍非法入境的外籍人员到工厂务工。为方便进厂,经夏兴进联系郑某某、郑某某再联系袁某某,袁某某以每张30元的价格为四名外籍人员(化名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制作假身份证,郑某某再以每张60元的价格转售予夏某某,后由夏某某交给貌某某,由貌某某转交上述四名外籍人员使用

2020年5月29日,公安机关于惠州市惠阳区**镇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6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制作虚假身份证,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运强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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