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陈某某敲诈勒索罪)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袁某某,外号三毛,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74********,汉族,安徽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街道******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街道**村**。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5日重新收案,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2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大润发开业后,由于人流量增大,大润发与长途站之间形成一条小吃街,为谋取利益,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强行向小吃街的经营户收取费用,每户经营每年1200至5000元不等,如不交费,袁某某便依仗自己是残疾人的特殊身份到摊位前纠缠,导致无法做生意,陈某某在袁某某不在时帮助收取费用。其中经营户李某甲被迫交费18000元、经营户吴某某被迫交费47000元,经营户梁某某被迫交费3600元,经营户杜某某被迫交费1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转账记录残疾鉴定表、情况说明书证;

2.证人李某乙、王某某、于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梁某某、李某甲、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珍

2020年4月22日 

附:

1. 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现在家。

2.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