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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陈某某污染环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03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住址重庆市江津区**栋**。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住址重庆市江津区**栋**。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佳吉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唐宵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2日至8月20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经营管理的位于重庆高新区**镇**村**社的沙坪坝区**塑料厂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事废旧塑料制品粉碎、回收等生产经营活动,且对粉碎、浸泡塑料制品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通过埋在地下的管道直接排放至外环境。2019年11月起,因春节休假、新冠疫情等因素,该厂停止生产。2020年4月1日该厂恢复生产,直至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高新区公安分局民警和重庆市环保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联合查处。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该厂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有毒物质二噁英,浓度为170pgTEG/L。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自愿缴存生态修复金人民币20000元用于恢复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户籍信息、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移送材料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自愿缴存生态修复金修复生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安胜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栋**,联系电话:1363782****、18983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一百五十四页,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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