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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01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河南省内乡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4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5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20207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重庆市开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0时22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在本市福田区**村**奶荼店门口,发现被害人庄某某醉酒在睡觉,两人经商量,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袁某某均趁被害人庄某某醉酒,将被害人庄某某掉落在手边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华为荣耀手机价值人民币1011元。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被民警侦查抓获,被盗的手机被缴获(已发还被害人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缴获的被盗手机,抓获经过、鉴定结论、现场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扒窃他人身边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均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瑞明

检察官助理:林志辉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本市福田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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