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779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肥文”,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某甲,绰号“烂钟”,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坑**路**区**号,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韩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日期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日期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1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韩某某驾驶一辆深蓝色女装摩托车(悬挂假车牌粤S5****)来到东莞市东城区寻找目标伺机作案,行至东城区宏盛皮具厂八厂旁边的路边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骑自行车经过,袁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后靠近,韩某某坐在后座动手抢走了黄某某的一个绿色挂包,包内有人民币现金100元和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未缴获实物,无法估价,自报约人民币1000元),并致被害人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伤情为未达轻微伤),得手后两人开车逃离现场。
2、2014年12月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韩某某驾驶上述深蓝色女装摩托车(悬挂假车牌粤S5****)来到石龙镇黄洲区寻找目标伺机作案,行至石龙镇和庆大酒楼对面路边时,发现被害人骆某某骑自行车经过,袁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后靠近,韩某某坐在后座动手抢走骆某某的一个黑色单肩包,包内有人民币现金130元和白色三星牌GT-N7100型手机(经东莞市物价部门估价,价值人民币1140.83元)等物品,两人得手后逃离现场。次日两名被告人被抓获,在韩某某身上缴获上述被抢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财产价格核定表,黄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赃物等物证,原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袁某某、韩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卫东
2015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韩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及证据目录一份。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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