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2003年因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本案于2020年10月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魏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15日、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魏某某经事先预谋,于2020年10月6日02时许,采取翻墙的方式进入雨城区**路**号**宿舍**栋被害人余某某家后院的苗圃,将余某某种植的15棵“金弹子”景观盆栽盗走。次日由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是被盗物品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将所盗“金弹子”予以收购。经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15棵“金弹子”景观盆栽价值18300元。被盗“金弹子”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中查获,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10月6日民警分别在雨城区张家山路电力公司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在雨城区西门北路西门车站外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在雨城区草坝镇顶峰村7组39号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魏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魏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魏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焰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魏某某、周某某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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