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建省厦门市人,户籍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南里**号**幢**室,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南里**号**幢**室。2019年8月30日在厦门市海沧区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派出所抓获,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5日被寄押在厦门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9月6日押解到文山州公安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文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10月11日批准逮捕,同日被文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西贵港市人,户籍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现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2019年9月4日在广西贵港市北区被贵港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抓获,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9日被寄押在贵港市看守所,2019年9月9日18时被押解到文山州公安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文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10月11日批准逮捕,同日被文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人,户籍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村**组,家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文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网上追逃,2019年10月14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9日被寄押在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看守所,2019年10月19日22时被押解到文山州公安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0日被文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10月11日批准逮捕,同日被文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日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4日经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3月31日,田某甲、田某乙、胡某某、邓某某(四人另案处理)在广南县**镇福**一楼成立***动漫城游戏室,梁某甲(另案处理)为法人。张某某(另案处理)为店长,负责游戏室内的经营,谢某某(另案处理)为财务,负责总账,李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维护赌博机、每天上班、每天统计赌博机的盈利数据和张某某或者谢庆宇对总账,遇公安局或者文化局检查时用遥控器调转赌博机画面、或是在张某某、谢某某的授意下调整赌博机器难易指数。田兴平出资10万元及提供动漫城所用的场地占股35%,田某乙出资30万元(有15万元为张某甲出)占股35%,胡某某提供赌博机占股20%,邓某某出资10万元占股10%。被告人袁某某以提供游戏机入股,占股8%,***动漫城财务谢某某将胡某某占股20%的分给胡某某后,胡某某立即将钱按占股分给袁某某。***动漫城成立时,田某甲、田某乙、胡某某分别派了自己的亲信作为赌场的管理员并向自己汇报赌场的经营状况,田某甲派侄子谢某某作为赌场的管理人员、田某乙派妻子的表弟张某某作为管理人员、胡某某派李某某作为机修工兼管理员,张某某、谢某某管理层级下有对应的收银员、服务员、兑现员,赌徒进到赌场后,先在前台跟收银员办理一张10元游戏卡并充值相应的现金,换取相应的分值然后到赌博机上下注,赌博期间,需要充值的可以把现金拿给服务员,由服务员到前台跟收银员充值,赌博结束,赢分的,可以拿卡到收银员处兑分,把游戏分兑换成相应的现金,兑换后赌徒会被叫到电梯口附近或者是其他监控盲区处、隐蔽处的指定位置,由兑现员从每天2万元备用金里拿出现金来兑给赌徒。2016年10月起刘某某、李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四人另案处理)作为***动漫城罩场子人员每月从***动漫城内领取1.2万的“安保费”:其中刘某某、李某某、肖某某三人的安保费共6000元、刘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平均每人2000元,陈某某单人领取的安保费6000元。2017年1月,***三楼***亲子动漫乐园(内有儿童区和成人区,成人区也称内场、动漫区,为赌博区,是风云再起游戏室的前身)开始营业,刘某某、李某某、肖某某三人的安保费从每月总的6000元涨到1.5万,刘某某、李某某、肖某某每人5000元,陈某某的安保费从每月的6000元涨至1万元。经公安机关认定,***动漫城内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63台。***动漫城赌场于2016年3月31日注册成立,2016年6、7月份正式营业,至2019年1月10日被查,非法收益共计18067832元。至2019年1月10日新概念动漫城被查,刘某某、李某某、肖某某每人领取的安保费为11万元,陈某某领取的安保费为22.6万。
二、2016年年底,田某甲、田某乙、胡某某、陆某某、梁某乙(另案处理)、韦某某(另案处理)六人以出资入股或提供赌博机入股的方式在广南县**镇***三楼开设***亲子动漫乐园,法人为邓某某,田某甲占股50%,田某乙出资5万、占股10%,陆某甲出资5万、占股10%,梁某乙出资5万、占股10%,韦某某出资5万、占股10%,胡某某出部分机器占股10%,被告人袁某某以提供游戏机入股,占股4%,***亲子动漫乐园内分为儿童区及成人区,成人区为赌博区域,内有打鱼机、西游争霸等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赌博区与儿童区一同开始营业,儿童区从成立之初一直营业至案发,赌博区的营业过程分两个时段:第一时段,2016年年底至2017年8月,第二时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10日。第一时间段,2016年年底,摆设电子游戏机但未获得监管部门的许可,迫于监管部门的压力、生意等原因,2017年8月暂停营业。该时段管理人员为黄某某(店长)、谢某某(财务)、张某乙,机修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乙2017年1月进入赌场上班负责管理赌场、回购奖品。第二时间段:2017年8月18日在动漫区的基础上登记成立“****游戏室”,法人为张某甲,该时段管理人员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乙、谢某某。黄某某为店长,张某乙负责到消防通道处、监控盲区处直接将游戏分兑换成现金给赢游戏分的赌徒,机修王某某负责管理维护赌博机,为赌场提供技术支持,此外王某某用特有电脑系统为赌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谢某某负责保管风云再起游戏室的账目、为员工发工资。直至2019年1月10日一楼***动漫城被查,迫于压力,****游戏室暂停营业。2019年3月27日三楼****游戏室被文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查获,查获赌博机疑似物146台,经公安机关认定,查获的146台电子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公安机关从张某乙的住处搜查出赌资137770.50元。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三楼赌博区和儿童区流水总账为1066881.50元。赌博区涉赌资金约为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袁某某、黄某某、王某某供述及辩解,同案人田某甲、田某乙等17人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等人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等;5.鉴定意见书:赌博机认定意见书;6.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账本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设备并参与分红,黄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帮助管理,王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帮助管理,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梅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文山州看守所。
2.案件卷宗9册,共1331页、散件1页(指定管辖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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