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村**号。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吊销驾驶证。2019年6月,通过路边办理假证的广告,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份伪造的A1型驾驶证。
2019年7月3日17时23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在费县**镇**道时,被在此处进行交通违法查缉行动的执勤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购买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玉丛
检察官助理王慧娟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住临沂市河东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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