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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与住所地均为胶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7时53分,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胶州市**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胶北街道办事处**庄村前路段,与由南向北推行独轮车的李某甲相撞,致李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胶州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公证书、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附尸检照片)、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附图)。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检察官助理李曼凝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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