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镇**村**号,住所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由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并由河南省濮阳市范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董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阳谷县省道25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80km+400m处**段,与对行的被害人董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董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袁某某拨打了122,并在现场等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到条等;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阳谷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庆存
孟俊卿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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