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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现住渠县******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开江县讲治镇光明寺村往大雄村方向行驶。当天18时10分许,袁某某驾车行驶至讲治镇村道9KM+500M处,车辆冲出道路坠下悬崖,致该车乘客王某某当场死亡。2018年10月8日,经开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良国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的联系方式:1588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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