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住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2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无证驾驶经过改装的解放牌无号牌货车沿S211(原金高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该线92Km+958m处时,因该车无反光标识,其后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辽B****7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该车尾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被害人王某某、某某某当场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某某某无事故责任。
经查,案发时,被告人袁某某驾驶的解放牌无号牌货车系超载。肇事后,被告人袁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害人及家属户籍信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收条、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报废、超载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能权
代理检察员: 王 皎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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