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袁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甲驾驶**号白色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同村村民朱某某、袁某乙沿S40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萧县**乡**村北路段,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袁某甲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袁某甲于2020年2月13日被萧县公安局处警民警当场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等人等证言;
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萧县公安局调取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 永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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