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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17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莘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3日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定砀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定砀路与成武县**道交叉路口处时,因未保持车辆安全间距,临危采取避险措施不当,将前方孙某某驾驶的“御鸟”牌电动自行车撞倒,致孙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勘验笔录:成武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4.证人证言:证人虞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莘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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