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学院保安,现住址为烟台市莱山区**街**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6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6时50分许,无证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轸大路与长安路交叉路口南侧中石油加油站路口驶出,由南向北斜穿轸大路时,与沿轸大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丁某某驾驶的鲁******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相撞,致乘坐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杨某某当场死亡,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明知道丁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前科查询、被告人归案经过、死亡证明、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山东金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到二年,如取得被害人谅解或依法赔偿,可判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艳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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