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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29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东莞市**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10时15分许,由李某某驾驶的粤XT****号小型轿车(丁车)自深圳往广州方向行驶,途经**高速公路北行2205公里+000米路段(**镇)时,因准备变道减速停车致同车道从后驶至由张某某驾驶的粤T2****号重型厢式货车(丙车)减速。被告人袁某某驾驶的粤SW****号轻型厢式货车(甲车)随甲车后面行驶,被告人袁某某刹车不及,致甲车车头右侧追尾丙车车尾,丙车向前致车头追尾丁车车尾,同时甲车左侧车厢与超车道上由朱某某驾驶的粤B6****号小型轿车(乙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甲车乘客陶某某死亡及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袁某某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2020年11月22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认定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朱某某、张某某、陶某某均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开廷

                                  2021122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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