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6〕44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3********,汉族,初中,农民,永登县人,住永登县**镇**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09月01日21时许,袁某某驾驶甘ATC983号小型轿车,沿连霍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连霍线2208公里加100米处,将李某某撞倒致伤,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袁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易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艾非娇
2016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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