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9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张家港市**镇**苑工地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宋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宋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苏EG****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锦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兴路路口时,因超速行驶,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亦未停车让行,该车撞击由东向西步行通过路口的宋某某,致宋某某当场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袁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宋某某近亲属取得谅解。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雄伟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