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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住阜宁县**镇**街**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5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在阜宁县**镇**街**门市前由北向南左转弯掉头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幼儿周某某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当场死亡。经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高某某、阮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晓忠

 2020年6月22日

检察官助理:钟雪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阜宁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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