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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 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豫B*****小型轿车沿31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君墓镇辽源中学西,与沿313省道由东向西崔合旺驾驶的豫B*****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袁某某、崔合旺及其车内乘坐人崔合发三人受伤,崔合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此事故负全部责任。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袁某某的家属给办案民警拨打电话称袁某某在兰考县人民法院医院住院,办案民警遂到兰考县人民医院对袁某某进行询问,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的家属、崔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崔某某的家属、崔合发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涉案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实案件相关情况;2.证人李某某、逯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崔某某、王某某证言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3.被害人崔某某陈述证实其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后逃离现场的事实;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家属、被害人崔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其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彩霞、刘永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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