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19〕67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8********,汉族,高中文化,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协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住枣阳市**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3时6分,被告人袁某某持C1E证饮酒后驾驶“丰田”牌小型轿车(陕C****1,未悬挂号牌)载肖某某(另案处理)沿枣阳市中兴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襄阳东路交叉路口路段,追尾撞上正在等红绿灯信号的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孟某某,致被害人孟某某头部受伤。肇事后,被告人袁某某驾车逃逸,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凌晨2时许,枣阳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枣刘路刘升镇榆树西路段将袁某某抓获。

经枣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孟某某系生前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袁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4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现场、车辆及被害人伤情照片等物证;2.枣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5.枣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 肇事现场、逃逸行径路口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红霞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