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991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长沙市岳麓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2019年7月27日因赌博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3时43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客车沿长沙市高新区枫林三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涉外桃源路段时,与同向骑行自行车至此处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该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6毫克/100毫升。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求助路人报警并陪同伤者前往医院,随后,被告人袁某某被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为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医疗费用25471.01元,向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赔偿20000元,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5、鉴定意见;6、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玲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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