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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57********,汉族,初中文化,邮政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1时9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鄂J*****号牌轻型封闭货车沿S201线由北向南行驶,途径S201线43KM+850M(孔家坊乡孔方福利院路段)处时,将同向前方行人被害人郑某某(男,殁年74岁)撞倒,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轻型封闭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婵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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