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住凯里市**镇**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上午 9时4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贵CC****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开元大道铜鼓二号路口至江南厨都路段0Km+400m处(凯里经济开发区下司大数据产业园路段封闭施工路段)进行倒车时,刮撞碾压正在施工作业的工人胡某某,胡某某经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赔偿110万元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尹某某、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远琼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