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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组**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云06**农用车行驶至**镇**街路段时,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杆与路上行人施某某接触后从其身上碾压,致被害人施某某受伤后送至镇雄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施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供述;2、证人韩某某、郎某某等人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收据、协议书、谅解书及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燕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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