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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袁某,男,1997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03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街5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抓获,因患严重疾病于同年6月4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陕AE****号轻厢式货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04KM+500M(周至县尚村镇西坡村路口)处时,因超速行驶,经过十字路口未让行,与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赵某某驾驶的福田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现民事部分已起诉至周至县人民法院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能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与赵某某驾驶的福田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熠

检察官助理:张凤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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