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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102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村**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临泉县**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时,与行人梅某某发生碰撞,致使梅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某某之死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梅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晓东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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