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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淄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9时7分许,被告人袁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力之星”二轮摩托车顺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创业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珠江路口向南继续行驶时,将由东向西步行通过路口的逯某某撞到,逯某某受伤,袁某某弃车逃逸。后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逯某某符合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头面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逯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弃车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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