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03时20分许,袁某甲饮酒后驾驶川R*****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搭乘蒋某某、努某某由成都市成渝立交桥方向沿成都市三环路内侧主道向航天立交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三环路内侧主道成渝立交桥至航天立交桥之间路段时,撞上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道许可手续的成都**科技有限公司的占用三环路主道三根机动车道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的川A*****号“楚胜”牌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致两车受损。努某某和川A*****号车上施工作业人员曾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袁某甲积极救助伤者,后接电话通知,袁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后努某某后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31日死亡。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推断努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亡。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提取的袁某甲血样进行检验:所送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55.1mg/100ml。
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袁某甲驾驶的川R*****轿车进行鉴定:未发现被鉴定车辆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计算出被鉴定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认定:袁某甲承某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姜某某、蒋某某、努某某、曾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酒后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接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9634****。
2.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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