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6********,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8年4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罗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1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正阳县**路段,与步行人许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许某某受伤,被告人袁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损伤属重伤。正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鉴定意见;
1. 勘验、检查笔录;
1. 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宏伟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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