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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4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12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袁某某取保候审,次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16时30分许,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启东市海复镇禄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五兴路交叉路口时,与沿五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由黄某某驾驶的QD08**** 号电动自行车(后载汤某某)发生碰撞,致袁某某、黄某某、汤某某均跌地受伤。黄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24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电话报警,等在事故现场等候处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已对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作出生效判决,被告人袁某某尚未履行。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证明、启东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婕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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