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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未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28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8时12分左右,袁某某驾驶冀F*****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望都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口时,与于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载乘田某某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于某某、田某某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某、田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造成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红卫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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