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某某市**镇**村南一区南大街41号,捕前住原籍。2019年3月1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5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涿州市旅游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京南保北第一家合作社前,与行人张某某相刮撞,致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袁某某驾车逃逸。经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涿州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张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楠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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