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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镇**坪**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由洪江市安江镇一完小驶往洪江市安江镇稻源路和安家园方向。当日7时57分许,当车行至洪江市安江镇稻源路和安家园小区门口路段时,将对向行走在道路右侧的行人杨某某撞倒,被告人袁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被害人杨某某送至洪江市人民医院抢救,被害人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被害人家属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被告人袁某某在医院等候交警。

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赔偿被害方丧葬费5万元并支付了杨某某抢救的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怀化市洪江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责任公司检验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袁某某持E类驾驶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未避让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其在人民法院审理中仍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

检察官助理:邹媛媛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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