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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于2013年2月20日被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疫情期间提审不便,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时间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鄂D****6号中型自卸货车,由十堰市郧阳区**镇沿209国道往郧阳区**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郧阳区**镇**209国道**公里+**米处路段时,因下雨路滑刹车时发生侧滑,与对向由被害人李某甲驾驶,载着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电动车甩尾,又与卢某某驾驶的鄂C****3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甲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王某甲系交通事故中致颅脑损伤死亡,王某乙系交通事故中致重型颅脑损伤,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部分费用,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领条、收据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图;6.视听资料;7.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三车受损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天锋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郧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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