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1968********,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无证驾驶鄂P****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法搭载王某某、李某某二人从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往红坪镇红举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红坪镇红举村村级公路3km+500m处时,乘车人王某某从车上坠落,后经神农架林区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的征象。另经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袁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到医院后主动接受民警调查,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支付被害人医药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神农架林区人民医院尸检同意书、病历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某某提供的领条复印件、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襄阳汇驰鉴[2020]病鉴字第0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婕
检察官助理 陈珏晨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997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领条复印件、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复印件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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