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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住址高新区**镇**村**组**号(租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58分,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悬挂车牌号为鄂F****8号轻型自卸货车,沿本市高新区桃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桃园路台子湾4组附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李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某驾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某某某及户籍信息、提取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武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李某乙、杨某某、付某某、贾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襄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沿路监控视频、执法视频、抓获视频、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家龙

检察官助理:张文竹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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