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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麻城市**镇政府**服务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号,住麻城市城区**城**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鄂******号小型客车,沿106国道由龙池桥七里桥向麻城市市区方向行驶。19时42分许,行驶至**社区**医院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鄂******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袁某某未停车继续向前方行驶,又撞上由顾某某驾驶的鄂******号两轮摩托车,造某某顾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轻微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驾车逃逸。后经目击证人提供线索,民警在**大道麻城市**车行将袁某某抓获,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顾某某死因系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鄂******号小型客车左前部与“鄂******”两轮摩托车前部左侧对向相接触;鄂******号小型客车前部右侧与“鄂******”两轮摩托车前部对向相接触。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41.77mg/100ml。经麻城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顾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鉴定意见书、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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