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79********,汉族,中专文化,系**运营中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辽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2月14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辽A*****小型轿车载乘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刘某某、于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北行25公里+570米处时,袁某某在行驶过程中因忽视安全驾驶(驾驶过程中打瞌睡),导致车辆行驶方向偏离,袁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左前部与前方王某某驾驶的辽H*****-辽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部相撞。两车相撞后,袁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往右侧滑出撞断高速边护栏后停在路肩内,造成两车车损、护栏损、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受伤。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辽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袁某某负此事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袁某某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户籍信息、死亡证明、病历、现场酒精检测材料、路产损失确认单、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袁某某前科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文书((辽)公(刑)鉴(法医)字【20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辽襄鉴【2019】检验鉴字第**号、**号)、(沈车司鉴所【2019】车鉴字第**号);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月**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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