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现住商南县**镇**街**,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晚,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富水街洪某某家出发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20时52分许,当车行至1261公里+550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张某甲发生相撞,致张某甲受伤、三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某驾车向东逃逸,将肇事车辆藏匿于商南县富水镇桑树村张某乙家屋后场。张某甲经商南县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6月1日死亡。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生前遭交通事故外伤后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110警情信息、到案说明、事故车辆扣留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注销证明、诊断证明等书证;证人汤某某、易某某、张某丙、洪某某、张某乙、郭某某证言;被告人袁某某供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南莉
2020年8月12日
附:
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商南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