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检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生于196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6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紫阳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7日11时40分许,袁某某在未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家所有的无牌照“时风”牌自卸三轮汽车,副驾驶座位搭乘贾某某, 车厢内装载“种猪”一头,从**镇**村**组村民贾某某家中出发,经万兴村七组村级便道路驶往万兴村一组方向(由西向东)。当车辆行驶至万兴村村级便道2公里+800米处(小地名:四队坡上)时,袁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驶出道路右侧(南侧)翻至路外坎下,造成乘员贾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袁某某驾驶的无牌照“时风牌”三轮汽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齐全, 贾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紫阳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袁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及时拨打了120,对贾某某进行了积极施救,承担了部分安葬费用,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英志

检察官助理:汪明月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紫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