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道县**乡**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常平镇通过微信招嫖并介绍他人卖淫。至今,袁某某共介绍吕某某(已行政处罚)及“邻家小妹”、“多多暂不外”、“CP洛笙”、“夕瑶”等人在常平镇、谢岗镇等地卖淫。同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常平镇将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物证手机,原籍材料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袁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诚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