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158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7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巷**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3月下旬开始,被告人袁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杨一村发廊街一无名发廊,向嫖娼人员介绍服务内容、价格和卖淫人员,并提供广州市花都区**街**村**社**巷**号**楼出租房作为卖淫活动场所。4月30日晚21时许,公安人员对上述两个地点进行检查,在出租房**楼和**楼一房间内分别抓获两对卖淫嫖娼人员,在发廊内抓获被告人袁某某,起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和嫖资1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作案工具手机;
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昕
2017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3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1240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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