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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传播性病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南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市**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7日因从事卖淫活动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同年12月12日又因从事卖淫活动被该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同年12月17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该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因不符合收押条件于当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袁某某因从事卖淫活动被民警挡获,后经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其HIV-1抗体阳性(+)。同年12月4日,成都市温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将《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确证结果告知书》交由被告人袁某某签字确认,并明确告知其系艾滋病患者,不得再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12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成都市温江区杨柳东路南段33号旁的一无名茶铺内,以30-40元钱的价格与田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88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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