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14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11994********,汉族,大专文化,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镇**村**,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幢**单元**室。2019年7月16日因嫖娼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11日因嫖娼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袁某某因嫖娼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闻堰派出所查获。同年7月19日袁某某经医院检查诊断患有严重性病梅毒。2020年3月22日、4月2日及4月11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与卖淫女黄某谈妥卖淫价格,分别在杭州市**区**酒店一房间、萧山区**街道**大厦**幢**单元**室黄某住处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告人袁某某共计支付黄某嫖资人民币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检查证、行政检查笔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支付截图、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检验报告、门诊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张某某、荣某某等人证言、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患有严重性病梅毒而进行嫖娼,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新宇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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